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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回收靶向药政策依据与总体原则
 

靶向药回收需严格区分企业主动召回(质量/安全问题)、机构规范处置(过期/剩余)与严厉禁止非法回收倒卖(医保回流药),核心政策框架与原则如下:


 


一、核心政策依据


 


(一)根本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过期药品为劣药,严禁销售使用;要求经营与使用单位从合法渠道购进药品,为回收处置与打击非法回流提供基本法律支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知是医保骗保购买的药品而非法收购、销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指使/教唆他人骗保购药再回收销售,以诈骗罪定罪 。


 


(二)部门规章与规范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第92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是召回第一责任人,针对存在质量缺陷、安全隐患的靶向药,需按一级/二级/三级召回程序实施,覆盖收集、评估、通知、召回与处置全流程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过期、废弃的靶向药(尤其是抗肿瘤类)属于医疗废物,需按危险废物管理,由具备资质的单位集中无害化处置。


- 医保监管相关规定:药品追溯码全量采集上传(2026年起),以追溯码异常为线索排查“回流药”,未赋码药品逐步退出医保结算,切断非法回收的医保资金链条 。


 


二、总体原则


 


1. 合法合规,权责清晰:MAH承担质量问题药品的召回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药店负责本单位过期/剩余靶向药的规范收集与移交;个人不得将剩余靶向药流入非法渠道,应送至正规回收点。


2. 全程追溯,风险可控:全流程记录药品来源、转运、处置信息,依托药品追溯码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重点防范假劣药混入、患者隐私泄露与环境风险。


3. 分类处置,安全优先:质量问题药品由MAH按召回程序处置;过期/废弃靶向药按医疗废物管理,高温焚烧等无害化处理;高风险抗肿瘤药严禁个人自行处置。


4. 严打非法,协同共治:卫健、医保、药监、公安等多部门联动,以追溯码为抓手排查非法回收;明确非法收售“回流药”的法律责任,形成“规范回收、严厉打击非法”的共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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