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有妇之夫张先生与小16岁的文女士发展为情人关系,在二人交往的6年里,张先生分38次向文女士转账超过100万元,而文女士也向张先生转款了数十万元…… 2023年,张先生之妻刘女士才发现两人的婚外情,于是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文女士向她返还不当得利共计59万余元。 法院一审认为,从文女士和张先生之间的转账记录来看,转账金额多次为“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并备注“乖,爱你”“我爱你”等字词,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两人之间系情人关系。在张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文女士保持婚外情人关系,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单方处分与刘女士夫妻共同财产而赠与文女士财产的行为无效,文女士应向刘女士返还434982元并支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文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丈夫向情人转款百万 妻子起诉返还59万元 刘女士和张先生,今年均已经50多岁,于1992年10月登记结婚。原本,两人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后来,张先生因业务往来接触,认识了30多岁的文女士,两人年龄相差了16岁,并于2017年3月左右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7年6月,文女士成立重庆某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主要从事房屋中介业务,负责人为文女士本人,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该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被注销。 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后,张先生向文女士转款38次,总转账金额超过100万元。2017年2月至2020年12月,张先生通过微信向文女士转账21笔共计18317元,其中2017年11月转账2600元、2018年1月转账2000元等2笔共计4600元,刘女士在本案中未主张;张先生通过银行向文女士转账17笔共计1086875元,其中2018年4月转账80000元张先生主张系借款。2017年5月,张先生通过工商银行卡取现100000元。 文女士也多次向张先生转款。2017年3月至2022年7月,文女士通过微信向张先生转账16笔共计65610元;2018年9月转账的30000元张先生认为系还款;文女士通过银行向张先生转账7笔共计660000元,其中2017年6月转账的100000元张先生认为系还款,2018年5月转账40000元(备注还款),2018年5月转账40000元(备注还款)。 文女士、张先生相互转账之间多次含“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并备注“乖,爱你”“我爱你”等字词。另外,2017年12月26日,张先生向重庆博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120000元,用于购买2个车位,文某、张某各1个。 一直到2023年4月,刘女士才发现丈夫张先生与文女士之前的关系。于是,刘女士向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先生向文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文女士向刘女士返还不当得利共计59498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判决赠与行为无效 “第三者”应返还43万元 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从文女士和张先生之间的转账记录来看,转账金额多次为“520”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并备注“乖,爱你”“我爱你”等字词,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文女士和张先生之间系情人关系。 法院认为,刘女士与张先生系夫妻,双方应当遵从夫妻的忠实义务,与配偶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在张先生与刘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先生与文女士保持婚外情人关系,违背法律及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批评和纠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 本案中,张先生在与刘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文女士建立婚外情人关系,张先生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且与文女士互相无正常的经济往来之间的转账宜认定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对刘女生要求文女士返还张先生赠与的钱款予以支持。 关于返还的具体金额。经法院认定,文女士应向刘女士返还434982元。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单方处分与刘女士夫妻共同财产而赠与文女士财产的行为无效;文女士向刘女士返还434982元,并从2024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一审判决后,文女士不服,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理由是她与张先生之间的经济往来符合生意伙伴之间的正常经济交往特征,不属于赠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24年8月22日立案后,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法院二审认为,文女士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4年11月7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