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个人财产无论结婚时间长短都不能改变它的属于,也就是说它始终属于婚前财产,由婚前财产而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也同样属于婚前财产的范围。但是,如果用婚前财产去投资而产生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由于婚前房产被拆迁,相应的给予的安置房,无论婚前房产价值如何,比如当时一套房10万元,但现在房价上涨到了一套房100万元,它属于房产的自然增值,不属于由婚前财产投资而产生的收益,则不论安置房有几套,仍多归属婚前财产的范围。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划分,我国民法典及最高法司法解释有比较详细明确的规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为一方财产的除外;(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十)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十一)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我国《民》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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