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一方签字确认的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三种情况: 1、事后追认:也就是说,夫或妻一方签了字之后,债权人找到另一方说明了债务,该方认可一起还,这就会被认定已经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单签家事共债:即虽未事后追认,但是借款金额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比如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文化消费等所形成的债务。债权人在出借款项前就要做到一定的审查义务,诉讼中也是需要由债权人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
3、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之共债:即针对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该借款系借款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本人代理的某民间借贷案件所涉情形就比较符合“共同生产经营”。大致案情:
男方投资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历经数次股权转让,最终变成男方持有公司100%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期间,因开发房地产需流动资金,男方向朋友借款500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时间。
款项出借几年后,男方因涉及刑事犯罪被羁押,公司人心惶惶无人经营。此时女方出面开始接管公司,并担任公司高管。女方经营公司期间,债权人找到女方,女方持公司公章在还款协议上盖章。该还款协议上载明的债务人为公司,并载明了还款时间以及提供抵押物等内容。
后,债权人起诉要求男女双方及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其中关于女方的责任问题,我方提出男方借款的用途明确表明是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该公司为男方出资的一人公司,女方也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实则属于“夫妻店”,所借款项属于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最终经二审法院认定支持了该观点,同时认为公司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公章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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