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2条将遗产定义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被继承人生前转移的财产是否还能作为遗产继承?司法实践中法院目前的裁判观点主要分为两种,一是生前转移财产系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属于有效处分,则被转移财产不属于遗产;二是生前转移财产不符合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转让行为无效,则被转移财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将房产出售与被告,且已签订合同并完成房产过户,可以认定为合同已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该行为系被继承人生前对其合法财产的处分行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予以充分尊重。故该房产不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应再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对于被继承人生前转移或支取财产,究竟系被继承人生前的赠与行为还是买卖行为,应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审查财产转移的金额、时间、原因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还有一点值得思考。在二审中,原告提交了一份婚后财产协议,拟证明其与被继承人约定案涉房屋由二人共同居住使用,待二人百年后房屋才由被告继承。现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出售该房屋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虽本案中因该协议真实性无法确认而未被法院认可,但若该协议真实有效,那么被继承人出售案涉房屋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居住权?依据协议内容,二人百年后该房屋才能发生继承,说明在原告居住使用期间,可以排除房屋所有权人的干涉,使该居住权具有排他性。虽然案涉房屋应当由被告继承所有,但是被继承人通过协议方式使得原告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被告应当配合原告办理居住权登记。现被继承人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该行为客观上导致原告对涉案房屋的居住权无法实现,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益,故被告应对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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