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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抵销?佛山侦探社
 

股东的出资义务除破产程序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这种抵销外,现行法律法规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其出资义务可以抵销。


尤其是新修订的《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债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之一,这一问题就更加确定了。



然而实践中具体情形下是否允许两者互相抵销,取决于抵销是否令股东债权不合理地取得优先于外部债权人获得清偿的地位。


①若公司资信状况良好、正常经营,股东债权抵销出资义务不存在侵蚀公司资本的危险,应当允许股东以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对公司的实缴出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抵销不能由股东擅自决定。


股东向公司作出将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需取得公司或其他股东同意,取得抵销出资义务的书面文件,完成相应的手续。



②在公司已经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或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以及公司债权人提起瑕疵出资诉讼要求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时,为保护债权人权益,避免股东债权优先受偿,应当禁止以股东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情形下,若允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就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与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相互抵销,无疑等同于赋予了该种股东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地位,会导致对公司债权人不公平的结果,也与公司法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相悖。



此外,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等情形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享有债权,该债权亦应当劣后于其他外部债权人受偿。


也就是说,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与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抵消要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债权人利益保护等因素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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