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抚养费。根据《合同法》,合同讲究契约自由。当初离婚时约定了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全部由你来承担。现在又要求女方承担,从合同法上将这叫违约,法院依法不会支持。但是离婚案件属于身份关系的纠纷,不完全适用合同法。拿抚养费来说,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属于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义务是不能通过约定消除的,离婚协议上虽然进行了约定,但是随着孩子成长需求的变化,该约定也是可以变更调整的。《婚姻法》有明文规定,如果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孩子需要,必要时孩子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即使约定了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孩子有需要时依然可以要求支付。所以本案涉及到合同法和婚姻法的冲突,要看主审法官的价值取向,关键看能不能说服法官。
关于探视。从法律上讲,探视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女方想要探视,男方在法律上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如果女方不去探视,男方是不能强迫的。如今,女方不愿意探视孩子,我们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每月探视几次,这种要求恐怕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2、依法起诉。认可马律师的专业分析后,原告办理了委托手续,决定依法起诉。由于男方没有女方身份信息,马律师到派出所依法进行了调取。收集了相关证据,撰写了起诉状后,依法到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由于联系不到被告,只好在报纸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2个月。
3、庭审对抗。开庭时被告没来,委托了律师代为出庭,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方的主要观点:《离婚协议》约定了女方不支付抚养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当初约定女方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离婚时房产都给了原告,女方属于净身出户。另外,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可依据情形变更原则增加抚养费,但应以“必要时”为限,被告认为目前没有增加抚养费的必要。关于探视问题,被告认为探视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探视孩子。庭审时,被告还提供了其帮孩子购买衣服、图书的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我方对被告的观点一一进行了反驳,同时重点让原告陈述了自己目前的实际经济状况以及孩子对母亲的思念之情,希望女方能够切实履行其作为母亲应尽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