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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私人调查;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与配偶财产?
 

一、共有财产执行的基本问题分析

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案涉债务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事后追认的债务,或者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通常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


1.债务性质的判断标准


(1)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双方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例如双方共同签署借款合同、担保文件,或事后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追认。实务中,非举债方参与还款、使用借款资金等行为可推定为追认。


☆债务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例如用于购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家庭共同开支。通常以家庭收入水平、当地消费习惯判断。小额借款或与家庭收入匹配的债务可能被推定为共同债务。


☆债务基于共同生产经营,例如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非举债方参与分红、经营决策的。


(2)个人债务的认定标准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例如举债方个人用于赌博、挥霍、吸毒等非法活动。


☆未用于共同利益,例如债务主要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或与家庭无关的投资,且未产生共同收益。


☆婚前债务,除非债权人证明用于婚后共同生活(如装修婚房),否则一般视为个人债务。


2.能否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程序中可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限于出资瑕疵、抽逃出资、法人人格否认等特定情形,未明确规定将“夫妻共同债务”列为可直接追加的情形。


我国实行审执分离制度,执行中不解决实体权利义务问题,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必须通过诉讼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涉及对债务用途、共同意思表示等实体问题的审查,执行程序仅作形式审查,无法替代诉讼程序的实质判断。对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认定,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查后予以确认,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在执行程序直接认定相关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未参加诉讼的配偶一方将失去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3.如何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


债权人主张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先向法院另行提起“夫妻共同债务确认之诉”。债权人应以债务人和配偶为共同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确认之诉,主张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债权人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举证责任,需证明债务用途或配偶参与共同经营;若配偶否认的,则需举证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利益。


法院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凭生效判决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并在原执行案件中合并执行配偶名下财产。


4.能否直接执行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因此,申请执行人如认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


申请执行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如果对执行的财产有异议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保留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或者通过执行异议、析产诉讼等程序进行救济。


5.能析产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司法案件中的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财产份额不清而无法执行时代位提起的析产诉讼,由法院对标的财产进行份额明确的分割,以便于债权人的案件执行。


因此,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对被执行人共有财产的析产分割,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由此恢复到先前的执行程序中,既为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途径,也有效保障了其他共有人享有的财产权益。


6.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能执行吗?


实践中很多夫妻通过离婚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处分的,往往涉及被执行人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况。


判断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能否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关键是看夫妻离婚的时间节点:若离婚协议是在债权债务产生前就签订生效的,可证明没有利用离婚协议逃避债务的故意,即使因各种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但是由于夫妻双方不存在通过离婚规避执行的情形,则可以对抗法院强制执行。不管财产是登记在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配偶名下,人民法院均不能对该财产强制执行。


若是在债权债务产生后,夫妻双方才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进行约定的,该约定由于存在通过假离婚规避执行的行为,故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


另外,根据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因此,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通过假离婚的方式,将财产全部约定归属被执行人配偶所有。该行为不仅不能规避法院强制执行,反而会使将被执行人的配偶构成拒执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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